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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9670号 原告:上海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1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