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21078号
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91元,由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