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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7364号 原告: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