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1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茶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99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圣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61523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北京圣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00272.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4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24元,由圣唐公司负担。宝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圣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圣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宝安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28日、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2、2021年11月7日,本院通过司法委托平台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5日,本院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人表示需要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全后可以给予对方一定期限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