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7民初1722号
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三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760351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9号蓝城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7610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