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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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三区111号。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民,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二区4幢4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吕关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布英,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云,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刘高生,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再审申请人**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高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448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