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2诉前调确606号
申请人:***,男,2002年2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富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153193D,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中天南路民政局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女,1994年3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人:***,男,1993年5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本院于2023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3年8月7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前配合将×××轻型多用途货车过户至申请人***名下。
二、若逾期过户,则自2023年8月26日起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1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相应利息,直至过户之日。
三、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在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当日支付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置税4000元;若逾期则负担以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相应利息,直至款项付清。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7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