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初799号
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计1122元,由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明振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