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3184号
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丰沛公路北经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马村镇古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董事长。
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6.5元,由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文婷
书记员 郭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