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县宝箴塞镇宝箴塞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20087906924。
负责人:陈婷,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斌,**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银顶街55号、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144817915。
法定代表人:蒋元,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元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川1622民初25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4月23日,再审申请人**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以本案不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情形,本案不应向本院申请再审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县宝箴塞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滕俊贤
审判员 张明涛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