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之,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三里村390号。
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才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之与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之撤回对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6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