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2464号
原告:高唐县路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花园村316省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兴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高唐众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11号财金大厦6楼6-6室。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唐县路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高唐县路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唐县路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昭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