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临清天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1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岭,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东昌府区。系上诉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清天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红星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新岩,总经理。
上诉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清天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本院向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5日前缴纳上诉费。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进
审 判 员  李曙霞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豪
书 记 员  郑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