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7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邦德路。
法定代表人:林国尧,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虎,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存朋,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杜俊侠,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郭功伟,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王存朋、杜俊侠、郭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鲁1426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王存朋、杜俊侠、郭功伟、***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王存朋、杜俊侠、郭功伟、***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