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782号之一
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邦德路。
法定代表人:林国尧,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虎,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公司经理。
被告:王存朋,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杜俊侠,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郭功伟,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纯伟,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存朋、杜俊侠、郭功伟、王纯伟、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申请费2270元,共计5346元,由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