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782号
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邦德路。
法定代表人:林国尧,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虎,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存朋,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杜俊侠,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郭功伟,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王存朋、杜俊侠、郭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2年4月12日缴纳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王存朋、杜俊侠、郭功伟、***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