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

临清天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418号
原告:临清天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B3917E,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红星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新岩,经理。
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3568445W,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天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子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