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禾(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15071号 原告:承禾(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元路7号钢材市场A区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CCTDT8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沪康路1号(新城供电所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666770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承禾(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承禾(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