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高新三路1幢2**2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6694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卷)。
被执行人: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丹循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305421105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娟,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一案,本院(2021)陕1002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7458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3年3月1日支付5万元;2023年3月6日支付2万元;剩余案款在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席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