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306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西咸新区XX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咸新区XX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因与被告自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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