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306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西咸新区XX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咸新区XX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因与被告自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