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74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三路1幢2**2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