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猗县瑞帝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1民初1785号
原告:临猗县瑞帝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牛杜镇杨中村。
法定代表人:郝泽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中路413号名仕公馆11至12层。
法定代表人: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北大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翟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猗县瑞帝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帝斯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1日立案。
瑞帝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5857422.36元(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宏厦公司、华阳公司承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临猗分公司”工程,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原告共提供商品混凝土价值21331219.07元,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且多次逾期付款,至起诉时,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6257422.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宏厦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即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该案应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宝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书 记 员 董 璠
书 记 员 董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