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太阳晟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1630号

原告山西***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郭羿,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蓉,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萍,女,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阳曲县。

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若辉,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鸿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