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1630号
原告山西***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郭羿,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蓉,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萍,女,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阳曲县。
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若辉,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鸿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