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扎罗木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2615号 原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上尚郡13幢1单元125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扎罗木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扎罗木得村委会。 负责人:***,职务书记。 原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扎罗木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