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809号
原告:西安途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马北村八组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上尚郡13幢1单元125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途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途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途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西安途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