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206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西安乐汇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陕西声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乐汇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