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卢民初字第2212号
原告***。
被告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