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

某某与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卢民初字第2212号 原告***。 被告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