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卢民初字第2212号
原告米国双。
被告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国双与被告秦皇岛港务局实业服务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国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国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米国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