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9001民初8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839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8391元为基数,以同期LPR为标准,从2024年7月4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24日为30684.6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济源斐苑变至鑫源变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2745000元,工程竣工投运、结算审定后2月内,被告需支付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为工程质保金。案涉工程于2024年7月4日完工并投入使用。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250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到位。原告就剩余工程款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一直推托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一、原告某甲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024年3月1日,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约定了某甲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对所分包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及竣工投运向甲方负全责”、“应当配合甲方项目的内、外部检查及业主方验收”“、确保工程结束后验收合格及顺利投运”,目前,案涉工程并未进行验收投运,原告的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完毕。二、案涉保证金退还条件并未成就,某甲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预留3%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二年整,期满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目前案涉工程尚未进行验收合格,保修期尚未开始起算,原告无权要求该部分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即便按照原告的主张其施工部分于2024年7月4日完工,据此计算也未达到约定2年的保修期。三、某丙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截止2025年6月,某丙公司已经累计支付某甲公司合同价款265万元,合同约定的暂定含税金额为274.5万元,已经支付比例为96.5%,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更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四、截止本案开庭,案涉工程并未完成结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合法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投运、结算审定后2月内,甲方(某丙公司)向乙方(某甲公司)支付至最终合同结算价格的97%”。原、被告均是建筑施工行业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双方对于合同条文的约定是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某甲公司认可需经工程竣工投运、结算审定后的2月内作为前提条件,才有某丙公司支付至结算价格97%的后合同义务。目前,某甲公司并未向某丙公司递交任何结算文件,导致无法进行结算审定,责任方在原告,且案涉工程也未进行竣工投运,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五、某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情形。某丙公司依法提起反诉,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为:计划2024年3月1日开始,5月25日结束,某甲公司自认其于2024年7月4日完工,其存在严重超期的情形,某丙公司依法提起反诉,并有权根据约定在结算时直接进行扣除。另,某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履行先合同义务,无权要求某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某甲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恶性堵门事件产生的违约金30万元,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分包济源斐苑变至鑫源变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85日历天。反诉被告称其于2024年7月4日完成案涉劳务施工,已经严重超出了双方关于工期的约定。另在2024年7月1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书面承诺:“如因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导致发生堵门、堵路、上访、媒体曝光和其它有损公司信誉形象的突发恶性事件,同意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截止本案起诉前,反诉被告在未按照要求报送结算资料的前提下,已经组织工人采取堵门、堵路的恶性行为索要工程款,反诉原告不得已采取报警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因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逾期施工、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恶性事件产生,已经构成违约,按照业主方要求,应当按照签约价每日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过高,反诉原告将违约金按30万元计算。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辩称:被告所称的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主要是由于被告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机座的路径,以及没有与业主方协商一致,仍然让原告多次提供人力、机械到场,以至于原告无法进行施工。原告系提供劳务方,更加愿意早日完成相应的工程,以便能够及时到达下一个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合同超期完工的责任在被告。另外原告在本诉中已经主张窝工损失,而且被告方负责人崔某已在与原告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窝工的损失,以及损失数额。原告未签订过被告所称的违约协议,因被告方原因,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从而导致原告无法向工人支付工资,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反诉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4年3月1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济源斐苑变至鑫源变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固定单价合同,山上N9-N11、T1-T17(T12除外)为2700元/方,数量暂定628方,玉川大道北侧T18、N26、N29-N33为2200元/方,数量暂定477方,结算数量按图示数量不再另计损耗;暂定合同含税价2745000元(施工费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1)进度款限额为每月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应付款的80%;(2)工程竣工投运、结算审定后2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最终合同结算价格的97%;(3)质保金支付,按工程结算价总额3%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结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满2年止,期满后甲方应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4.工程进度达到付款节点,乙方需要进行工程量产值提报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甲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提报公司后,方可走付款手续,付款手续审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5.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6.因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窝工和误工费用不另行增加。工期要求: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3月1日,计划结束日期2024年5月25日,实际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发包方任命驻现场施工代表崔某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方任命驻施工现场代表***负责承包工程施工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二年整。
2024年4月25日某丙公司斐苑变至鑫源变110KV输电线路施工项目部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若后期因协调问题造成的工人无施工面开展工作窝工,由项目部承担窝工人员的工资每人每天伍佰圆整。”该份证明上加盖施工项目部印章,崔某签字。
2024年7月4日原告施工结束撤离,原告提交的2025年8月现场照片显示其施工的设施已投入使用。
2024年12月25日原告项目负责人崔某某平台给被告负责人***送清单,载明:“降方:N9C腿1.6米,3.14×1×1×1.6合计6.4方;D腿0.3米,2×2合计1.2方实际费用8000;N11D腿0.9米,2×2合计3.6方;实际费用4600;T1D眼0.4米,2×2合计1.6方;实际费用2080;N8整体降基14米宽7米高合计49方;实际费用4600;T2长10米宽8米高5米,合计240方,实际费用50000;T6D腿设计有误实际高1.3米,宽1.6,合计5.2方,费用5200;T15A腿高1.8米,2×2合计8.4方:B腿高0.4米,2×2合计1.6方;实际费用10000;T15+1高0.5,2×2,合计2方;实际费用2600;T10B腿0.5,3.14×0.75×0.75,合计0.88;实际费用1100;T11D、C腿共1米,2×2,合计4方实际费用5200;T14A腿0.4米,2×2,合计1.6方;实际费用2080;T18B腿2米,2×2/2,合计4方;实际费用6000;N32整体降方高14米,宽5米,长8米,合计560方,实际费用50000;N16降方高3米宽5米长10米,150方;实际费用11000降方产生费用合计:129000元。”
2024年12月28日崔某某平台给***送一份文件,名称为“额外工程量统计12yue”,内容为:“降方:N9C腿1.6米,3.14×1×1×1.6合计6.4方;D腿0.3米,2×2合计1.2方实际费用8000T2长10米宽8米高5米,合计240方,实际费用50000T15A腿高1.8米,2×2合计8.4方;B腿高0.4米,2×2合计1.6方;实际费用10000N32整体降方高14米,宽5米,长8米,合计560方,实际费用50000N16降方高3米宽5米长10米,150方;实际费用11000降方产生费用合计:129000改路径报废:N15开挖完成38.76方×1500=58140,回填1800N16开挖完成15.05方×1500=22575,回填1800N17报废合计费用合计:84315。窝工:①23年12月份要求上人干活后业主叫停窝工;12月14号至19号干活9个人300/天,36个工10800,两个车进出场费6000;合计43800②23年8月份至十月底之间因迁改线路几次造成误工;合计160个工,300/天,合计48000。误工合计91800元”。
2024年12月29日崔某某平台给***送一份清单,内容为:“降方:N9C腿1.6米,3.14×1×1×1.6合计64方;D腿0.3米,2×2合计1.2方。T2长10米宽8米高5米,合计240方。T15A腿高1.8米,2×2合计8.4方;B腿高0.4米,2×2合计1.6方。N32整体降方高14米,宽5米,长8米,合计560方。N16降方高3米宽5米长10米,150方。改路径报废:N15开挖完成38.76方,已回填。N16开挖完成15.05方,已回填。N17四个腿开挖深度各1.5米,共6方(未回填),接地敷设已完成。窝工:①23年12月份要求上人干活后业主叫停窝工;12月14号至19号干活9个人,合计54个工;20号至23号等业主通知误工4天9个人,合计36个工,两个车进出场。②23年8月份至十月底之间因迁改线路几次造成误工;合计:160个工。”崔某签写“上述工程量现场实际发生1、降方为现场降方量较大的基础,已经设计院确认。2、N17因现场堆放大量土方无法机械到位,未回填。3、窝工因玉川大道当时业主一直未确定,无法开展新的工作面,从而导致较多误工,年前接业主通知五人施工,后又因业主问题导致现场停工。崔某24.12.29”,并加盖施工项目部印章。崔某给***某平台“这是面谈的不是打电话沟通的”,***回复“嗯嗯”。
2025年1月16日崔某某平台给***送案涉工程结算书,载明“1.山上N9-N11、T1-T17(T12除外)基础混凝土698.09m³,单价2700元,结算合计1884843元;2.玉川大道北侧T18、N26、N29-N33基础混凝土476.71m³,单价2200元,结算合计1048762元;3.N15、N16报废水磨成孔工程量53.81m³,单价1500元,结算合计80715元;4.降基面T2(降方使用480挖机加锤,500一小时,一天8小时,1人配合),48000元,12天;5.降基面N321,50000元;6.N17保护帽未施工,-800元;7.发生堵门、堵路一次扣款10万,3次,-300000元;8.项目部罚款,1项,-9900元;合计2801620元”。并某平台说明“除了窝工还没算”、“这是办公室发给我的”。2025年1月17日***某平台回复崔某:“降方是之前跟公司沟通过的也答应好好的,现在算的成本都顾不住我还得亏钱,还有误工也是还没进场就说了公司承担现在算的肯定是不合理起码双方都要过的去是不,结算给我拖了那么久到现在没一个结果,就说扣30万怎么说起来的,给我付款按照时间节点给我付了吗?是啥原因造成的公司没一点数?到现在给我付够了吗?要继续这样弄都不用给我沟通了还沟通啥,完全是不讲理的这样弄,说的事情没一样算数公司是准备赖还是怎么的,算不了我也不算了钱我也不要自己造成的后果现在要我来买单可能不,是以事实来说公司那边还这样弄,后续有啥了也不用跟我算了工人工资你们自己去对接解决吧”。
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至2024年7月2日被告付款共计115万元,至2024年9月5日被告付款共计215万元,截至2025年1月被告累计支付265万元。
另查明,原告给被告出具一份《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证明》,内容为:“由我公司承建的济源市裴苑变至鑫源变11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自正式开工以来某乙公司均已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阶段工程款。我公司保证工程人工费按时足额发放到施工工人手中。如发生拖欠施工工人工资纠纷的问题,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且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我方工程款发放工资,同时我公司愿意承担与拖欠施工工人工资等额的索赔。如因我公司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导致发生堵门、堵路、上访、媒体曝光和其它有损贵公司信誉形象的突发恶性事件,我公司同意另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签写日期为2024年7月1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加盖有双方公章且代理人员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被告认可原告于2024年7月4日完工撤离,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崔某系案涉项目被告施工代表和负责人,故崔某关于案涉项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第一,根据崔某2025年1月16日给被告负责人***送的工程基础施工结算书,原告认可其中1、2、8项目内容,据此计算,基础混凝土价款扣减罚款9900元,款项计2923705元。第二,对于结算书中的降方价款,原告不认可,从***回复崔某的某平台内容看,可以说明双方之前对于降方已经过沟通,且2024年12月29日崔某对于降方、该路径报废以及窝工的工程量明确签字认可,根据崔某签字认可的该份清单,结合2024年12月25日崔某发给***的降方费用清单计算,能够认定降方工程款共计129000元。第三,对于改路径报废工程款,结合2024年12月28日崔某发给***的额外工程量统计清单,包括N15、N16开挖完成和回填以及N17四个腿开挖,价款按84315元认定。被告辩称N15、N16系某戊公司施工,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被告提交的其与某己公司的解除合同协议中未显示N15、N16的施工,故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纳。第四,对于窝工费用,合同约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窝工和误工费用不另行增加,但根据崔某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12月29日签字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窝工系后期协调、业主问题造成以及窝工工时共计250个,且项目部同意承担窝工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工资,据此,窝工工资共计12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326202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97%支付原告款项,为3164159.4元,扣减被告已付的265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514159.4元。因原告完成的施工部分已经投入使用,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本院确定利息以514159.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对于被告反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被告提交的照片中原告仅认可其中一张有一个其的工人,根据被告支付工程款情况,不能证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阶段工程款,且施工中发生了降方以及工程量变更,被告未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系原告原因造成,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514159.4元及利息(以51415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5651元,被告某乙公司负担7539元。反诉费29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