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30民初10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任经理职务。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