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中科国弘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30民初10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任经理职务。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