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民初2292号
原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2950号民生大厦508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师范大学,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师范大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