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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某、某软件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民特27号 申请人:鞍山市某单位,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灜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软件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鞍山市某单位与被申请人某软件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鞍山市某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鞍山市某单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市某单位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鞍山市某单位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