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久鼎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3民初39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