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303民初622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丁公司支付原告某丙公司欠付的工程款424300元及自2022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第二笔款项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同期国家某部门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38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丁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外墙附着升降脚手架补充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生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刁沟村郑州恒大刁沟安置区项目DG-1地块(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外墙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合同单价14000元每机位,总价款暂计28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本工程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竣工,双方对本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最终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827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脚手架拆除运出厂后的一个月内,结清剩余工程价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后经原告工作联系函催告,被告2022年5月25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确认尚欠付原告共计527000元,约定自2022年6月25日前每个3个月付款一次,分10期每期52700元支付欠款直至2024年6月25日前付某,并约定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可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被告仅第一期2022年6月25日前付款系按协议履行,之后未按协议履行。截止起诉日,被告仅支付102700元,尚欠付原告工程款本金共计4243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 某丁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的欠款金额予以认可。某戊公司也正在积极协商对欠款进行清偿。因某戊公司经营困难承包方恒大地产拖欠工程款金额巨大,仅涉案工程以确认的债权将近1.5亿。目前某戊公司正在执行阶段,且已查封的有资产后期将进行拍卖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待某戊公司执行到位后,某戊公司将积极的优先解决以上欠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6日,甲方某丁公司与乙方某丙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显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郑州恒大刁沟安置区项目DG-1地块(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刁沟村,分包工程名称外墙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分包合同价款壹佰捌拾万,具体依分包结算价格为准,分包工程工期暂定开工日期2018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9月1日。七、合同价款支付:1、合同价单价14000元/机位、暂定机位200个、暂定总价2800000元,税率10%;所开具专业分包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完成、乙方施工方案完成,经甲方审批备案后预付工程款40万元。(2)乙方架体进场安装完毕(单体单栋),甲方在15日内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总额的30%给乙方;(3)架体使用期间,根据主体进度,以下节点完成,甲方在15个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比例工程款;①第20层封顶,支付至分包工程价款的50%;②第34层封顶,支付至分包工程价款的80%;③脚手架拆除运出场后一个月内,甲方结清剩余20%分包工程价款;3、付款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承兑。4、质保金支付方式:无(应明确质保金与合同价款的比例,其不应少于整个工程的质保金的比例,明确质保期的期限。)。落款处有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及乙方加盖公司印章。 2.2022年5月25日,甲方某丁公司与乙方某丙公司签订《协议书》显示:鉴于:1.商票情况1.1、出票人某己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票号为:210549200020720210630964797759,收款人为某乙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2、出票人某己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票号为:210549200020720210616949360927,收款人为某乙公司,票据金额202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6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该票据的背包转让情况为:出票人→甲方→某甲公司。3、甲方为支付货款,于2021年7月8日将票据210549200020720210630964797759背书给乙方;于2021年6月23日将上述票据210549200020720210616949360927背书给乙方。4、票据到期后,乙方于2021年12月31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某己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拒付,向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乙方于2021年12月17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某己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拒付,现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5、依据2018年6月18日签订《外墙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截止2022年5月17日郑州恒大刁沟安置区项目DG-1地块(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甲方欠付乙方货款金额为125000元。现为解决上述商票款项支付等问题,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签订协议如下:一、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通过网银电子票据系统,由乙方将电子商业汇票退回甲方;乙方向甲方发起“拒付追索”→甲方收到拒付追索通知后,对该笔汇票作“同意清偿”操作→乙方收到甲方同意清偿相关信息后,对该笔汇票作“同意清偿回复”操作→电子商票退回甲方网银系统。二、在乙方通过网银电子票据系统将上述电子商业汇票退回甲方后,甲方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号前,分10次付清上述票据款及货款527000元,具体付款时间为(实际付款时间应以各张商票到期拒付且退回给甲方的当个季度为准):1、2022年6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2、2022年9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3、2022年12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4、2023年3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5、2023年6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6、2023年9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7、2023年12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8、2024年3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9、2024年6月25日前付款52700元;10、剩余尾款52700元于2024年9月25日前支付某毕。乙方于第一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收到票据款项的收据。落款处有甲乙双方的签章及签字代表人签字。 2022年3月9日,某丙公司向某丁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载明:2018年6月双方签订的《郑州恒大刁沟安置区项目DG-1地块(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于2019年12月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2827000元,依据合同约定,某丁公司当在脚手架拆除运出厂后一个月内,结清剩余工程价款。请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527000元(含商业承兑拒付的402000元)。 庭审时,某丙公司称与某丁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某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4日向某丙公司支付57200元、于2022年10月20日向某丙公司支付10000元、于2023年3月3日向某丙公司支付40000元,合计102700元,剩余424300元未支付,并提供转账凭证三份。某丁公司认可尚欠某丙公司424300元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某丁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丙公司主张某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时,原、被告共同确认尚欠424300元工程款未结清,故,对原告主张的未结工程款数额4243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某丙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某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8323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