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山水砼业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03民初42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王镇西路井村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2025)豫1203民初42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309.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309.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