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社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1327执保240号
本院受理齐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7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保全标的5362520.26元,经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已结案。
保全明细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以5362520.2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共计0元,对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进行冻结,其他账户未发现可冻结金额。
已向申请人保全人送达补充财产线索告知书,申请人未补充财产线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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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