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某某;河南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3民终3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3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异议金额:10.7万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工程量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为主,结算单必须有劳务结算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作为唯一有效凭证,其余凭证无效。双方并没有作出最终结算。(二)依据合同第六款付款办法,本工程未达到付款节点,且某某公司对***的付款比例已远远超出约定的80%进度款。(三)***的保修期还没有结束,后期会存在大量的维修,但***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就撤场,后期会引起大量的维修转扣。(四)***提供的盖有某某公司XX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承诺书中,此章明确约定仅限于工程资料备案,其他用途无效,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使用。在通常情况下,技术资料章在未经过所属单位明确授权时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和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该技术资料章单从名称上看就很明显不具备对外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截止目前,某某公司已向***付款563万元整,但***仅向某某公司开票5601049.6元。从某某公司财务挂账可看出,***的财务入账仅为5601049.6元,双方并未作出最终结算金额。二、某某公司为证明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关于付款节点的要求并未达到,***提供的承诺书中的付款节点也未达到,后提交了案涉工程现场施工的视频光盘。三、有双方签字的关于建筑面积的确认书,也有双方签字生效的劳务协议,双方可以上述资料办理结算。 ***辩称,一、某某公司与***之间已对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某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已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有具体结算表为证。***作为某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且是案涉合同代理人,该合同也载明***具有办理结算工作的职权。其次,***与某某公司完成结算后,***出具《承诺书》,某某公司***加盖印章,并有XX见证,双方之间完成最终结算,某某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笔30万元,与结算内容能够互相印证。二、《承诺书》中的付款节点早已达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承诺书对付款节点已有确定,某某公司也支付了33万元。其次,从某某公司提供的照片可见承诺书所述项目已完成。案涉项目结算已完成近两年,后续施工进度不是***能控制的,也不是***的施工范围,完工退场近三年仍称保修期未结束,有失公允。 某某公司述称,一审认定某某公司不承担本案支付责任正确,其他同一审答辩意见。 ***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7634.76元及暂计利息13204.99(以207634.76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2年12月27日计算至全部结清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2020年5月1日,某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显示,一、项目承包经营范围:包劳务人员管理、包工资、包费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协助甲方完成劳务派遣行政管理、包损失赔偿。二、承包范围:工程概况:劳务人工费,工程名称:XX首期主体及配套工程,工程地点:长葛市XX路与XX路交汇处……四、双方补充内容……9、对乙方承包费用的管理约定:(1)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计算方式为:结算金额2.5%(含税)。(2)承包费用总原则:除工资必须发放以外,无扣除项目、无纠纷,可全部归乙方使用或用于支付乙方。(3)乙方未能全面完成各项指标,需要扣除费用,由甲方扣除;存在可能产生纠纷的可能,甲方有权预留部分对应费用,待纠纷隐患消除,及时发放……。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下方甲方代表处加盖某某公司劳务办印章,乙方处有***签字。 2.2022年8月1日,某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某公司(劳务承包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显示,……二.项目概况2.1工程名称:长葛市XX项目二期主体及配套工程,2.2工程地点:长葛市XX路以北,XX路以东,2.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86336.49㎡……。劳务分包范围及基本要求3.1分包业务范围:XX项目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1#楼主体及周边车库(含人防车库),具体划分范围以现场实际双方确认的范围为准……。3.4乙方派驻人员:作业队长:***;驻地工人40人……。四、签约合同价款4.1本劳务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下附综合单价及工程量明细表。4.2.2工程量以实结算,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为准。甲方付款时需乙方自行(自己找劳务公司开票)提供与结算金额一致的增值税3%专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0.3%)如有地方政府收取的其他税费不含其中……。五.结算方法5.1结算时间为:以实际工程进度为准。(每月1-5日结算上个月1日至本月1日工作内容)。完成合同工程应于计量的合同工程量。《结算单》务必有劳务结算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为唯一有效凭证,其余凭证无效。5.2甲乙双方在月(或节点)结算周期内所发生的违约金、补偿金、签证、计时工、生活水电费、宿舍房间费、甲方代付代购材料费用、特殊情况下的费用均进入当月结算……。六.付款办法6.1付款时间、节点及比例:(1)甲方每月按已完合格工程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月进度款。(2)10%工程款工程移交精装完毕后20日内支付完毕。(3)10%工程款工程维保修结束后20日内支付完毕……。八.工期要求8.1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8.2计划完工日期:2025年12月30日,甲方有权根据施工组织情况合理调整工期,乙方无异议……。九.工作内容及责任义务……9.2.9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基本配备及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进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配备满足要求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并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附下述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件(身份证、岗位证、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本项目乙方派驻的劳务负责人:***……。十八.违约与奖励……18.2质量方面18.2.1乙方施工质量或提供辅材质量不满足要求,进而造成停工、返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①停工损失:停工期间的现场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费和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建设单位罚款;②返工费用:消耗的甲方材料、返工期使用及停滞的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现场人员工资等。计算依据:现行定额和有关文件及市场价,按价格较高者计算)。18.2.2如乙方未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经甲方责令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或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无需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消减分包项目或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十九.工程保修19.1本劳务分包工程保修期1年,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盖某某公司劳务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有***签名;劳务承包人处加盖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有***签名。附件二《劳务分包安全生产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盖某某公司劳务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有***签名字样;分包方处加盖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发送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有***签名字样。 3.***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胡某某是某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负责人;***提交XX平台网页截图显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所在单位为某某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其与微信备注为胡某某河南某某(昵称XX,以下简称胡)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3月18日,胡:钢筋整的可以了!找某甲打灰吧,下面文明施工也抓紧跟上。郭:胡总,其他的先不说了就这一点活抓紧干了。胡:是的。2021年5月14日,郭:胡总,车库顶板斗铺出来六七天梁箍筋钢筋一直没到,随后郭发送了一段视频……,2021年7月3日,郭:目前实名制的都在钢筋木工都有上次也是这些人一份不少都给工人了我一个个工人谈的。胡:按某甲经理及公司要求做单子。……***(以下简称郭)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其与微信备注为某某胡经理(昵称***)(以下简称某甲)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2月19日,郭:长葛这边准备何时开工胡经理。某甲:暂时都没有上班。郭:有大概日期不。某甲:过完元宵吧。……2021年2月28日,郭:胡经理今天三个管理员到场钢筋工来了三四个收拾现场提前通知一下好提前安排人员。某甲:等到3号统一通知如何干。郭:好的哪我等你的通知吧……2021年4月10日,郭:今天给工人开了个会质量工期安全都说了工人一直反应外架问题搭设的太随意人员施工太危险了胡经理你门得重视一下啊?安全无小事啊。某甲:下午我去你们楼上看看。……2021年4月22日,某甲:生活区明天不要挂衣服啊搞好点估计明天10点到现场。郭:好的。……2021年6月20日,某甲:赶紧踢了,多简单的事情。随后其发送了一张图片。某甲:赶紧整了打灰……。2021年8月24日,郭:明天东单元要打灰人手不足这边和搅拌站麻烦你打个招呼安安全全打完这一层。某甲:好吧……。 4.关于案涉劳务费的数额,***提交的其与微信备注为某某长葛胡经理(昵称***)(以下简称某甲)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2年12月16日,某甲向***发送了一张表格(表格最终金额合计226343.09)及一份承诺书,承诺书显示:本人***,男,身份证号码XX,住址河南郑州。本人承接XX项目1号楼及车库(1、3号楼之间)主体劳务,本人于2020年5月进场,2021年12月退场。经我本人同河南某某结算确定,总计劳务费582万,已支付529万,剩余劳务费53万。(其中车库防水保护层未施工、一层阳台飘窗板维修未完成,两项计4万,如本人继续施工且满足工地通知要求施工,再计入结算款)上述剩余劳务款中,本人同意本次支付30万元,2023年9月份前支付13万,预留10万元质量保证金,后续外立面粉及室内粉刷地坪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本人承诺我班组工人由我负责结算工资,不再采取上访等行为,与河南某某无关。***回复:错的太多了。就说屋面先不说就是这个单价13*18500=240500现在变成5*18500=92500。差了近13万。我真的承受不起胡哥。2022年12月27日,某甲向***发送了金额为5601049.6的已结算统计表表及最终金额为236585.16的表格,该两张表格合计金额为5837634.76。***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其与微信备注为胡某某河南某某(昵称XX)(以下简称胡)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2年12月25日郭:胡总。咋弄这都是工人的钱啊工人工资发不下去啊。胡:政府就给150万谁能发下去??拿到手上是钱,我们还不知道啥时候能拿到工资呢???郭:我在让第三步你可以答应不给可以不给我算完现有挂完帐的给完吧?可以不?胡:挂上账的剩一万了。共31万。胡:挤到年根我保证不了公司会付出去。郭:其实我也死掉了给30万我拿了是个雷压根都不够工人工资。你可以扣我的我扣工人的谁愿意你面对是我自己我面对的是工人。我拿了30在签承诺书这不是明摆着逼死我吗?胡:就150万给你一家有道理吗?自己看吧兄弟,公司这时候可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了,越晚形势越差你没看出来!!! 5.***提交其与微信为XX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3年1月4日该用户向***发送了《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工资单(***班组)》的文件,一段视频,落款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承诺人处有***签名字样、总包单位处加盖有某某公司长葛XX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材料。其中《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工资单(***班组)》下方有***签名字样,时间为2022.12,该班组工资金额共计30万元。落款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的材料显示,致:长葛市XX局、长葛XX置业有限公司本人***……本人承接XX项目1号楼及车库(1、3号楼之间)主体劳务,本人于2020年5月进场,2021年12月退场。经我本人同河南某某结算确定,总计劳务费含税583.7万元(含税1.3%),已支付530万元,剩余劳务费53.7万元。(其中车库防水保护层未施工、一层阳台飘窗板维修未完成,两项计4万,如本人继续施工且满足工地通知要求施工,再计入结算款)。上述剩余劳务款中,本人同意本次支付30万元,2022年底前付款5.7万元,2023年9月份前支付8万元,预留10万元质量保证金(本人负责处理质量缺陷,如本人没有按照项目要求,项目部可自行安排人员处理遗留问题,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后续外立面粉刷及室内粉刷地坪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本人承诺我班组工人由我负责结清工资,不再采取上访等任何行为,我本人及我班组工人如再上访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劳务纠纷与长葛市XX局、长葛XX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无关。承诺人处有***签名字样,总包单位处加盖有某某公司长葛XX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称上述材料形成的情况为:2022年底工人一直上访,从长葛XX局到许昌XX局,又到省XX局,后来河南省XX厅有一个XX专班过问到此事,要求长葛XX局解决,省XX厅要求保民生,给了一笔资金到了长葛XX局,工人到XX局XX,XX局答应给我们一笔钱,就是后来的30万元,长葛XX局答应给某某几百万,要求是跟我们协商好了之后再给他们发款,所以某某给我们出了文件,所以自己才和***对了结算,当时要他盖公章签字,他说盖项目资料章就可以,当时还有个XX的领导在场见证;结算报告发送给长葛市XX局后,XX局才把钱拨给了某某,某某把钱打到了农民工账户上。原告称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3年1月份支付30万,2024年2月8日前后支付3万元。 6.关于已付劳务费的数额,***称已付563万元,某某公司称已付563万元,按合同条款约定,并未达到付款节点,进度款已超付。某某公司称,在收到某某公司支付330万元并已在扣除税费后转出,某某公司并没有截留任何款项的情形。关于案涉项目目前现状,某某公司称目前该项目正处于内外粉刷装饰阶段,过程中会因为原告施工的主体质量原因产生大量转扣维修费用,且原告在此期间并未配合任何维修义务。***称根据某某公司陈述,目前项目处于内外粉刷装饰阶段,原告施工的主体工程是经过验收后才允许进行后道工序的隐蔽工程,后续工程的施工意味着前道工序的合格,原告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后,将工程移交于被告,后续不属于原告控制,验收也并非约定的原告的义务。某某公司为证明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关于付款节点的要求并未达到,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中的付款节点也未达到,提交了案涉工程的视频光盘,***提交的质证意见为:关于外立面方面的照片及视频真实性无异议,关于室内照片及视频真实性不与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从提供外立面的照片可见外墙立面已经完成,窗框已经施工完成。工程施工流程一般是室内抹灰(粉刷)、室外抹灰(粉刷)完成后才能进行窗框施工,依次可以推断出室内抹灰(粉刷)已经完成。被告提供的室内抹灰(粉刷)正在施工,不能证明所拍摄的地点属于原告施工的1#楼,案涉项目结算证明材料已经完成两年,后续施工进度不是原告能控制的,也不是原告的施工范围,两年后仍以质保期未到进行辩论有失公允,对原告来说更能是不公平的,如果判决原告也同意按照延迟三个月时间支付剩余尾款。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系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但在此之前***已与某某公司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实质上已达成借用资质的合意,结合***以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加之已支付的563万元中亦存在某某公司直接对***支付的情况。综合该案查明的情况,该案系***借用某某公司资质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从而承包案涉工程劳务,并且某某公司对***借用某某公司资质是知情的,在此情况下,应由某某公司直接向***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提交的计件工资结算单照片,与胡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了劳务。关于劳务费总额,2022年12月27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金额为5601049.6的已结算统计表表及最终金额为236585.16的表格,该两张表格合计金额为5837634.76,***作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作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案涉《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微信向***发送结算表,***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某某公司与其进行结算,至于***如何与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对接,则是其公司内部沟通问题,不能过分苛责于***;另***向***发送的表格中载明的数额与***向长葛市XX局和长葛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的金额相印证,该承诺书中有关于***同某某公司结算的表述,同时***与胡某某的微信聊天中也提到了该承诺书,该承诺书上还加盖有某某公司XX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故该承诺书中载明的有关劳务费的数额可以视为***与某某公司的结算数额。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向***支付了30万、3万元两笔款项,剩余20.7万元未付,由于***未举证证明承诺书中所称的预留10万元质量保证金达到支付条件,其可待条件成就后与某某公司协商处理或另案主张,故截止目前,某某公司应向***支付劳务费10.7万元。关于***主张的利息,根据承诺书中的付款时间,利息分段计算为:其中未付2.7万元劳务费的利息,应自2023年1月1日起以该部分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未付8万元劳务费的利息,应自2023年9月1日起以该部分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某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公司截留了劳务费,故其主张某某公司在该案中承担付款义务,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0.7万元。二、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上述劳务费的利息,其中未付2.7万元劳务费的利息,应自2023年1月1日起以该部分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未付8万元劳务费的利息,应自2023年9月1日起以该部分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6元,由***负担1157元,由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9元。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经一、二审查明事实可知,案涉工程实际由没有施工资质的***借用某某公司资质完成施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是根据2022年12月27日,***作为承诺人向长葛市XX局、长葛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本人承接XX项目1号楼及车库(1、3号楼之间)主体劳务,本人于2020年5月进场,2021年12月退场。经我本人同河南某某结算确定,总计劳务费含税583.7万元(含税1.3%),已支付530万元,剩余劳务费53.7万元。(其中车库防水保护层未施工、一层阳台飘窗板维修未完成,两项计4万,如本人继续施工且满足工地通知要求施工,再计入结算款)。上述剩余劳务款中,本人同意本次支付30万元,2022年底前付款5.7万元,2023年9月份前支付8万元,预留10万元质量保证金(本人负责处理质量缺陷,如本人没有按照项目要求,项目部可自行安排人员处理遗留问题,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后续外立面粉刷及室内粉刷地坪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本人承诺我班组工人由我负责结清工资,不再采取上访等任何行为,我本人及我班组工人如再上访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劳务纠纷与长葛市XX局、长葛XX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无关。”承诺人处有***签名字样,总包单位处加盖有某某公司长葛XX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另外,虽然某某公司主张其在该材料上盖的技术资料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使用,但在该材料出具后某某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与2024年2月先后向***支付共计33万元。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各方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变更了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承诺书的方式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故某某公司应按照该承诺书的内容向***付款。关于某某公司称***施工内容后期会引起大量维修转扣的问题。某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罚款单、转扣单系单方制作,未能证明***对此认可,且罚款单、转扣单落款时间均在承诺书出具之前,故本院对其此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