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217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