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325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大章镇大章村一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65********。 被执行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8179T,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锦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94854221A,住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50号华源凯旋广场9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锦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豫0325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洛阳锦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459767.33元及应计利息,利息以459767.33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21358.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锦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0325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