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润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萃智路1号车创置业广场1栋15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碧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碧桂园凤凰湾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华润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碧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232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碧和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碧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23385.92元及执行完毕时的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251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