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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6民初465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柏悦公馆3幢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634806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