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3745号之二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农民工创业园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5月11日向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通知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4577元。但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