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翁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704.56元(其中各项损失80580.56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1000元,案件执行费11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