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307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巢湖市园林管理处龟山山体景观提升工程,***等在该工程中铺台阶和路面,现原告***以2018年3月31日***向其出具工资结算单3501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务工资款3501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巢湖市园林管理处龟山山体景观提升工程中的劳务结算,系案外人***出具的工资结算单,但***并不是本案的被告,应属被告主体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