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7790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2024年12月16日,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