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鲁山县**镇某某五金店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423民初1238号 原告:鲁山县**镇某某五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经营者: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鲁山县**镇某某五金店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鲁山县**镇某某五金店(以下简称某某五金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五金店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54529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1日起以354529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保险费、保全费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分包工程。被告在施工中所需的施工材料均在原告处赊账,被告清偿部分货款后,2023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对账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4529元整,被告***在该对账单签字处签名并按指印。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货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清偿。 某甲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不应由我公司支付。原告没有向我公司进行催收或者核对过账目。***在上面签字我公司不认可也不追认。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辩称,我是***让我到鲁山跟着他打工的,我的工资是某甲公司给我发的,有的是某甲公司对公账户转给我的,有的是水利五局代表某甲公司给我发的。我在原告处拿的五金材料都是***让我去原告处拿的,因为***是某甲公司在鲁山项目的项目经理。我不同意原告请求。 ***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五金店经营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等业务。2023年1月份左右***与某某五金店协商,购买该店物品用于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I标建设工程。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9月15日,***指派***到某某五金店购买电锤钻头、扳手、螺丝刀、铁锨等货物,相关销售清单均有***等签字确认。期间某某五金店借用洛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区某某建材商行账号,经***协调,由某甲公司向某某五金店支付货款。2023年5月22日某甲公司向洛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账60000元,附言:货款;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I标建设工程;2023年7月3日某甲公司向洛阳市伊滨区某某建材商行转账90000元,用途为货款,备注: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I标建设工程。之后由洛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区某某建材商行的负责人***将上述15万元货款转给某某五金店经营者郭某指定人员接收货款。某甲公司认可与洛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区某某建材商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9月15日,某某五金店针对剩余货款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单》,内容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感谢贵公司一如既往的对鲁山县**镇某某五金店的支持、信任与厚爱!为建立贵公司与我公司更加诚信的业务伙伴关系,加强双方应收及应付账款的管理,为双方进一步密切友好合作奠定基础,我公司正在某乙公司截止发函日与公司的经济往来账项进行核对,某丙公司予以支持和配合‘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或公章签章证明:如余额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处列明不符金额及原因并加盖财务或公章签章。(单位:元)。对账截止日期2023年9月15某丁公司欠335274,***(6.27至9.15日)贵公司欠19255,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玖元整,签字并盖章:***(签字按印)2023年9月15日,数据证明无误:***(签字按印)2023年9月15日。”上述剩余货款共计354529元,原告追要无果,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一、被告某甲公司对***代表某甲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签订的《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予以追认。二、某某五金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某甲公司名下财产限额354529元予以保全,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对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某某五金店支付保险费1420元,并预付保全申请费2292.65元。 本院认为,一、某某五金店与被告某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理由是:1、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与***代表某甲公司签订的《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某甲公司已进行追认。在《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进行施工中,经***购买某某五金店电锤钻头、扳手、螺丝刀、铁锨等货物在施工中使用,某某五金店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某甲公司购买电锤钻头、扳手、螺丝刀、铁锨等的代理权。2、某甲公司按照***的意思已向某某五金店指定账户两次转账支付货款。故某某五金店与某甲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关于某某五金店诉请货款问题。通过庭审可知,某甲公司已支付某某五金店货款150000元,某甲公司尚欠354529元未支付,故某某五金店诉请某甲公司支付其拖欠货款354529元,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对此内容未有约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某甲公司应当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2月26日起,以需清偿货款354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该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原告某某五金店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镇某某五金店清偿货款3545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3545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该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鲁山县**镇某某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9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保险费1420元、保全费2292.65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主审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原审法院及中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原审法院及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各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276**** 司法释明中心电话:0375-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