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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423民初6916号 原告:鲁山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鲁山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鲁山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687560.0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87560.0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营地建筑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1#隧道冲沟边民工宿舍综合办公室建设以包工包料承包给原告施工,营地建设为彩钢活动板房,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的面积平方数量为准,结算单价按中国水电五局河南鲁山抽水蓄能发电站项目经理补核定单价为准,房屋数量按照被告方收房量为准。2023年6月,原告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了营地民工宿舍综合办公室的建设,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后安排工人入住。之后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被告于2023年7月21日和2023年8月1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该两份结算单的施工工程款共计742560.07元,原被告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至今被告已支付原告55000元,剩余工程款未付。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在2023年4月签订营地建设协议,该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不是被告公司的公章,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其法律后果不应由被告公司承担。2023年7月21日和2023年8月18日工程结算单上的公章不是被告加盖,被告未委托***进行结算,协议和结算单上的公章都是假的,被告对合同和结算单均不予认可,也不追认。2023年4月前案涉工程不是被告建设,***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和涉案项目经理。但涉案工程***已支付原告55000元。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甲公司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等业务。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2023年4月签订的协议显示,被告某乙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营地建筑协议》,内容包含: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1#隧道冲沟边民工宿舍综合办公室建设承包给乙方施工,为达到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共达成如下协议一:营地建设为彩钢活动板房,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经甲方水电五局鲁山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二:结算方式按实际产生的地面面积平方数量为准,结算单价按中国水电五局河南鲁山抽水蓄能发电站项目经理部核定单价为准,房屋数量按甲方收方量为准。三:由于生活区位置不符合建筑安全规定,经有关专家检查后不得不拆除重新搭设,将原建好的材料折至1#隧道和2号隧道之间的路基挡墙边,重建房屋的综合单价为120元/平方米(按实际发生的地平方面积计算)。该《营地建筑协议》有原告某甲公司加章,甲方处有***签字并加盖被告某乙公司公章。但被告某乙公司主张该处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印章。《营地建筑协议》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对约定工程进行实际施工,所建板房用于某乙公司进行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公、住宿使用。2023年7月21日及2023年8月18日分别对板房修建面积进行结算,并制作《修建活动板房面积》、《板房修建》结算单,结算金额分别是498693.97元及244866.1元,两次结算单加盖被告某乙公司公章、***均签字,但被告某乙公司主张该两处加盖公章均系伪造。被告某乙公司主张***就该《营地建筑协议》工程向原告某甲公司***转账50000元,***向原告某甲公司***转账5000元,系支付《营地建筑协议》所涉工程的工程款。现原告某甲公司确认被告某乙公司已支付款项55000元,认为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工程款687560元没有清偿,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一、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将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被告某乙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对2023年4月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作为甲方、某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ZS****J-鲁山项目-公路Ⅰ标专业分包-[2023]-001号《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加盖的某乙公司公章,被告某乙公司认为该公章系伪造印章,并认为被告未授权***签订该合同。但被告某乙公司接收了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支付的该合同相应的工程款。被告某乙公司也认可***在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分包工程中做工。二、2023年9月21日,被告某乙公司向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出具四份《委托授权书》,委托其代表被告某乙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该四份《委托授权书》中委托单位处加盖被告某乙公司公章,单位负责人处有***签字,上述内容被告某乙公司认可。三、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某乙公司名下财产限额75万元予以保全,并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保险费1400元,并预付保全申请费4270元。四、被告某乙公司曾提出对《营地建筑协议》、《修建活动板房面积》、《板房修建》上加盖的被告某乙公司公章与被告某乙公司真实公章(公安机关备用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之后原告某甲公司认可《营地建筑协议》、《修建活动板房面积》、《板房修建》中所加盖被告某乙公司公章与被告某乙公司在公安机关备用章不一致。原告某甲公司对被告某乙公司涉案《营地建筑协议》、《修建活动板房面积》、《板房修建》加盖印章放弃鉴定申请。五、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向***发送传票、起诉状,但***未按照法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营地建筑协议》有效。理由是:1、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连接道路K0+000-K1+121段及K1+480-K2+878段公路Ⅰ标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被告某乙公司虽助主张其公司加盖公章系伪造印章、被告某乙公司并未委托***代表某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已向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某乙公司已接收相关款项,并未提出异议。2、2023年9月21日,被告某乙公司向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出具四份《委托授权书》,委托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代发农民工工资,且被告某乙公司单位负责人处均为***签字。3、为服务某乙公司施工,原告某甲公司与***协商为某乙公司施工建造活动板房作为其施工人员的办公、住宿场所。综上,***代理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某甲公司签订《营地建筑协议》且加盖有被告某乙公司印章,原告某甲公司有理由相信***有代理被告某乙公司对建设活动板房签订协议的代理权。可见,本案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营地建筑协议》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原告某甲公司诉请支付施工款项问题。通过庭审可知,双方经两次结算,原告某甲公司修建活动板房工程款合计743560.07元,扣除已支付款项55000元,尚欠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688560.07元,故对原告某甲公司诉请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拖欠工程款68756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对此内容未有约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应当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2月9日起,以需清偿工程款6875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的标准计算至该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687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6875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2月9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该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鲁山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6元、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