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82民初4065号
申请人:安徽力聚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古沛镇耿庄村上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RQ4D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大街锦湖苑办公楼5楼504室、505室、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07589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力聚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诉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力聚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款项7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力聚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安徽力聚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