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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丹阳某某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1民初11898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某某有限公司、常州某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18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