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1民初11898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某某有限公司、常州某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18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