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569号
申请人:景县广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N9JF78。
法定代表人:刘再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72371,组织机构代码:701137237。
法定代表人:和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9.8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9.8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景县广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宁